淺議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
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開始實行,新制度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制”。為了保證《企業所得稅法》的順利實施,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隨后下發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范了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的辦法。其中針對于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企業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若干文件進行明確規定。
2010年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即國稅函[2010]156號文,對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調整和補充。國稅函[2010]156號重點突出了以下內容:
一、重申法人稅制精神
156號文重申國稅函[2010]39號中關于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二、征管方式有所變化
1、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需就地預繳所得稅
156號文針對總機構的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納稅政策進行了調整。國稅函[2010]39號曾規定,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56號文則規定,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該項政策規定之變化在于,總機構直接管理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部未包括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之內,即總機構直接管理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部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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